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设置管理条例草案即将提请审议表决
兼顾城市活力和规范管理 为广告牌匾留出“创意空间”
“广告牌匾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能否给商家更多发挥空间?”“法规配套措施能否尽快细化出台?”“如何鼓励商家自律共治?”日前召开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商户代表和人大代表聚焦“兼顾规范和活力”,对法规和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建言献策。记者了解到,拟提请本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前期审议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吸纳委员代表和商家意见建议,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已有覆盖。三次审议稿提出,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商业街区应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广告牌匾提供“创意空间”。
体现商业活力 拒绝“千店一面”
几年前,北京街头曾出现过一批“千店一面”的店铺牌匾标识。一条街上,每家店铺门口悬挂的匾额店名,不光样式一致,连色彩、字体都一模一样。
针对这样尺度过严,不利于营造商业氛围的现象,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坚持保障城市活力和严格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其设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此外,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结合辖区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
商业街区的设置指引,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是否规范,关系到市民生产生活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等交通场站的安全运行;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不得利用户外台阶、楼梯扶手、栏杆;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不得影响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安全等。
长安街沿线、故宫周边等禁设商业户外广告
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有“红线区”。根据草案三次审议稿,本市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包括: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两侧,中南海及故宫周边;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东起国贸桥东端西至新兴桥西端道路两侧;钓鱼台国宾馆周边;国家及本市党政机关区域;军事机关、军事禁区用地范围内;湿地、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同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综合服务信息系统查询相关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征得载体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后,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除了广告设施,公共场所的标语宣传品也不能“任性”。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按照许可的范围、地点、形式、数量、规格和期限设置。(高枝)
(高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