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1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文件明确指出,民族复兴,乡村振兴,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其中,将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充分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事项。
其实,早在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有所明确,《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形式越来越常见,从1992年至今,大致可以将其分成严格控制阶段、部分试点阶段、逐步放开阶段。
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梳理(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多方事实证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积极实施与推广,的确在推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提升农村土地治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随着《意见》的下发和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际情况,各农村乡镇部门需明确以下两点:一是明确入市的条件和范围。《意见》要求,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和监管措施,《意见》要求,统一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交易的平台和制度。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意见》还指出,在积极推进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过程中,必须坚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
在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方面,各相关部门需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清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总而言之,坚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公用,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