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

海南省政府网站13日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明确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该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海南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

来源:中新经纬    2021-09-1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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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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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3日电 海南省政府网站13日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明确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该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意见》提出,海南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根据《意见》,海南将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建设项目转让前未办理规划、建设、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文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转让前已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可凭预告登记证明文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办理预告登记后的土地在开发投资额达到土地转让条件前不允许转让,已投资额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认定。

同时,《意见》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明确非住宅用地与住宅用地合并的,不得增加住宅建设规模。不同用途宗地合并的,应依照规定明确各自比例,并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注明。

《意见》还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土地出租(转租)合同,具体出租(转租)期限由出租(转租)合同约定,不得超过20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不需缴纳土地出租(转租)收益。

此外,《建议》明确当地要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海南将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作为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载体,开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窗口,汇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完善交易规则、办理交易事务,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根据《意见》规定,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意见》指出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海南将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业务需要,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抵押融资等专业工作;鼓励中介机构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中开设实名用户,发布供需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管,中介机构负责搭建的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统计分析、市场研判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模式,做大做强中介服务。

与此同时,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也在《意见》中体现。根据《意见》,海南要加强对土地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研究制定市场失信行为惩戒清单,对土地市场失信行为依法实施惩戒。对中介机构违法、违约行为进行信用监管,认定结果依法公开,引导社会中介组织诚信经营。(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涂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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