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浙江目标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
中新网杭州11月9日电(张煜欢 魏嫣然)9日记者获悉,浙江省政府近日公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浙江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该省提出,杭州市区、宁波市区、温州市区等1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25个重点发展城市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到2035年,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激发市场活力 提供优惠政策支持
据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意见》提出,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为了激发多方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活力,《意见》从土地政策、项目审批以及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支持。如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
在财税金融方面,《意见》表示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会在争取中央各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浙江省级财政结合现有经费渠道予以支持;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严禁违规经营 规范项目租住管理
为进一步明确“房住不炒”定位,《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城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
在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方面,浙江还将数字化优势融入其中。《意见》提出,浙江要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面积和低租金的具体标准。
此外,为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意见》规定,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浙江各地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
(张煜欢 魏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