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16日电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进一步明确深圳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通告》提到,深圳市住房建设局于每月16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将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提供给深圳市税务局,同时在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官网和租赁平台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住房租赁企业名单根据每月15日前在租赁平台办理机构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确定,实行动态更新。
《通告》提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所称的住房租赁企业,即“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是指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了机构备案(含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备案)、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公告》所称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
《公告》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明确,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公告》明确,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