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2月7日电 “宁波发布”7日消息,《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已经出台,将于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宁波市住建局称,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共有产权住房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其中,交付未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交付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
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在上述市场销售价格基础上,结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实行差价浮动。
同时,《办法》将供应对象覆盖到宁波城镇户籍家庭和非宁波城镇户籍家庭。
宁波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行政区域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2.在宁波市无房屋;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非宁波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是在当地登记注册的单位稳定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宁波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2.在宁波市无房屋;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对于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办法》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不得上市转让,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同时符合当地住房限售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代持机构可以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
1.购房家庭在宁波市新购商品住房的;
2.购房家庭户口全部迁离宁波市或者成员全部出国定居的;
3.非宁波市户籍购房家庭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宁波市导致的除外;
4.购房家庭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
5.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因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违约被司法处置;
6.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