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版公租房合同可设两月腾退过渡期
记者昨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近日发布。
与2011年印发的版本相比,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细化了违约责任条款,对违规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的惩戒,包括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限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向社会曝光违规信息、联合惩戒等。
同时,增加了权利义务关系和续租条款,明确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时安排维修的权利,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细化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对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调查等情形,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保障公租房合规使用。
转租、转借将收回公租房
新版合同明确,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服装店、饭馆、小卖部、发廊、按摩店、教育机构、民宿酒店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同时,承租人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窗户安装防护网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
新版合同还细化了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对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及拒不配合管理、调查等情形,如承租人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将租赁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等,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承租人有权要求及时安排维修
新版合同增加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及时安排维修的权利,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合同明确,出租人应定期维护、维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但对于承租人擅自装修和增设的其他设施设备等,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机构及时到场,维修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如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
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如出租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时,承租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出租人维修或更换。出租人应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
租赁期满暂不能腾退设2个月过渡期
记者注意到,新版合同单设了合同续租条款,明确续租申请程序。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合同终止房屋腾退,在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前,承租人暂时不能腾退的,经出租人同意,可给予承租人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出租人有权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违约条款明确,承租人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拒不腾退房屋,或者具有违规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合同约定及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租人可通报原申请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记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吴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