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住建局发布了《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2019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
征求意见稿显示,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优先保障工程建设。
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项目进度至主体结构封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0%。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至配套安装工程(基本水电工程)完成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8%。项目完成配套安装工程至竣工验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5%。项目完成竣工验收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2%。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可以提取剩余资金并申请解除资金监管。销售总额按在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房价总额下降10%确定。
同时,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留存额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分值对应。诚信分值的计算根据《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诚信分值120分(不含120分)以上的,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上述额度的80%留存。诚信分值100分(不含100分)至12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上述额度的90%留存。
诚信分值100分,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上述额度留存。诚信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至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上述额度的110%留存。诚信分值80分(不含80分)以下,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上述额度120%留存。
预售款收存
违法违规将被依法查处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款收存、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查处。其他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