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长收短付” 北京住房租赁市场迎强监管

《通知》明确,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严禁“长收短付” 北京住房租赁市场迎强监管

来源: 经济参考网
2021-02-02 00:00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长租公寓类企业监管措施。

《通知》明确,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新规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动,即“长租公寓”。据悉,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中指研究院调查事业部研究副总监战雪表示,北京本次的政策措施明确断绝了高风险的经营模式。相比于其他城市一般仅采取的监管租金措施,此次政策手段更加严格。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北京新政将是史上最严厉长租公寓政策,没有资金池,没有租期错配就不再有暴雷的可能性,北京调控解决了根本问题,只要严格执行,这个行业将出现颠覆变化。

张大伟说,北京的调控新政策要求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不准超过3个月租金,这就代表了这类租赁企业基本失去了挪用资金池的可能性。

《通知》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同时,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住房租赁企业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规实施后,将有效防止此前“不降价就解约,装修家具费要5万”等租赁纠纷的发生。

《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出资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梁倩)

【责任编辑:涂恬】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